关于印发《潜江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教〔20235

 

教育集团各单位:

《潜江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经教育集团第三届第四次职代会代表2023320日审议表决通过并同意施行。

现将《潜江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望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各单位要通过学习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建设,规范教师执教行为,锻造集团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素养过硬、工作作风过硬的教师队伍。

 

 

 

潜江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2023327

 

潜江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集团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及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突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严肃纪律,坚决纠正教育领域各种不正之风,规范集团教师职业行为,加强对集团教师队伍廉洁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打造风清气正的集团政治生态,保证集团教职工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参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油田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要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教职工系中共党员的,违反本细则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请集团党委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四条   对被实名举报长期存在没有被发现的违反师德行为的,或谋取不当利益不收手不收敛、情节性质恶劣的,可调查追溯至举报时间的前三年违纪情况累计从重处理。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本办法处理主要包括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两个部分。受到处分的可以和组织处理同时一个或多个一并执行。

第七条   组织处理包括:

1)书面检讨;

2)书面警示函;

3)通报批评;

4)停职检查(1—3个月,停职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5)调离原工作岗位;

6)按照授权,依法依规提请撤销受到处分的人员担任的集团党代表、职工代表、专兼职教研员等资格;

7)按照授权,依法依规撤销受到处分的人员被授予的集团各项荣誉称号;

8)按照授权,依法依规降低或撤销受到处分的人员的相应待遇:包括省市农村骨干教师、省市名优教师、集团首席教师、集团骨干教师等。

第八条   处分包括: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

4)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撤职;

5)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与先进模范、骨干(名优、首席)教师、职称评聘;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同时,视情况同时给予组织处理(第七条第5—8款);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高于现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与先进模范、骨干(名优、首席)教师、职称评聘、薪资晋级;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同时,视情况同时给予组织处理(第七条第5—8款);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执行低岗位待遇标准;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同时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第七条第5—8款)。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不得再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第十二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集团和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十三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第十四条  对违反师德规定已受处分,并再次违反相关师德规定的,应加重处罚;两人以上共同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处分生效之日起30天内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情节和影响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分;对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主动悔改的教师,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对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文件、账目、相关联系人信息和书面情况说明或以串供、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及提供检控证明材料等方式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应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教师有本细则第三章列举的行为受到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处分情况记入教师师德诚信档案和个人工作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续聘其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法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违法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一个年度内教师发生3人次以上违反师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应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处分,并取消该校当年先模单位评选资格。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第七条1—4款处理:

1)擅自停课、换课、私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2)一学期内上班迟到、早退、中途离岗3次(含)以上的;

3)工作时间着装不雅或暴露,穿露膝超短裙、吊带无袖裙、拖鞋、背心、短裤上班,不符合教师职业形象的;

4)工作时间有酒后授课、课堂上吸烟、接听拨打电话、玩电子游戏、炒股、网购、网聊、观看网络影视剧等行为,一学年3次(含)以下的;

5 私自向学生推荐购买教辅资料的;

6)体罚或以侮辱、歧视方式指责、训斥、羞辱学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采用歧视、侮辱性语言指责、训斥、羞辱家长的;

8)以罚款代替教育学生的;

9)因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间、师生间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

11)索收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支付凭证、微信红包等财物,数额较小的;

12)参加由学生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升学等的宴请、钓鱼、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13)通过手机微信、QQ等方式布置作业或要求家长通过网络下载并打印作业;

14)布置要求家长完成或要求家长批改的超出国家课程标准范围或家长能力、知识范围的作业;

 15)在政治学习、轮训、考试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冒名顶替行为的;

16)教职工信访事宜受理后有上级明确批复结论,或信访人信访诉求被省市信访部门受理经仲裁终结后,信访人仍越级重复非正常上访信访、缠访闹访对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17)有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认错悔改,不足以给予其他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动认错悔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视情节同时给予第七条5-8款处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言论和行为的;

2)参加非法集资或传销、宗教迷信活动的;

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的;

4)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旷课、旷工2次以上(含2次)或上课上班迟到早退、上课中途离开课堂、私自调课等情况累计出现5次以上的;

5)违反请销假程序规定、虚报请假事由、提供虚假请假证明材料或请假手续凭证材料不全未获批准即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15天(不含)以内的;

6)为学生提供有偿住宿、托管服务或辅导作业谋取利益的;

7)向学生家长请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旅游、健身休闲、私车保养、购物、宴请等费用的;

8)侮辱、谩骂和殴打家长或教职员工的;

9)在职称评审、教育科研、学科竞赛、招生考试、监考阅卷、考核评价、评优选模、薪资晋级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存在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等不端行为的;

10)一学期内一次性组织在校学生3人(含)以上或累计5人次(含)以上进行学科补习、专业辅导并收受学生或家长给付的酬金、贵重礼品、有价支付凭证、电子红包等财物的;

11)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校外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特长培训收取报酬,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生源、进行培训策划、参与经营管理谋取利益的;

12)向社会培训机构和社会个人开办的辅导班提供集团或学校考试卷、教学辅导资料、学生个人信息的;

13)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

14)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15)工作时间存在酒后授课、课堂上吸烟、接听拨打电话、玩电子游戏、炒股、网购、网聊、观看网络影视剧等行为,一学年3次以上的;

16)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参加学校集体活动权利或不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间、师生间纠纷,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17)体罚或以侮辱、歧视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学生身心伤害的;

18)利用学习培训、公务考察、招生招聘等外出之机虚报时长、改变行程、违规超标乘坐车船飞机冒领多报差旅补贴的;

19)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20)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临场逃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1)通过网络、自媒体等方式杜撰新闻消息、转发不实信息、传播谣言,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2)泄露国家机密、考试命题信息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

23)酒后驾车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24)参与赌博、吸毒活动受到治安处罚的;

25)在公共场所言行与教师身份不符,给单位、教师群体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26)违反《居民公约》,违背公序良俗,不遵守社区管理规定,不听劝阻,行为有损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形象的;

27)其它违反工作纪律造成的失职、渎职行为;

28)单位参加上级组织重要工作考核中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严重负面影响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影响较坏、情节较重的;

29)教职工信访事宜被省及以上信访部门受理且仲裁终结后,信访人仍越级重复非正常上访信访、缠访闹访对单位工作秩序、业绩考核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给予该处分的,视情节同时给予第七条5-8款处理):

1)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参加非法组织的;

3)发表违反或歪曲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且无悔改表现的;

4)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通过非正常渠道(包括网络)和方法反映个人诉求,抹黑国家政策和集团形象,或发布、传播虚假编造信息,影响教育集团形象、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6)组织、串联教师开展有偿家教,或强迫、引诱本人任教的学段、班级的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辅导补课、专业培训的;

7)在公共场所或网络发表不当言论,扰乱社会秩序或寻衅滋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

8)利用学习培训、公务考察、招生招聘等外出之机报销个人旅游费用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数额较大的;

9)擅自将公用设备、器材占为私有使用或变卖处置单位集体资产的;

10)其它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1)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通过网络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2)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3)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临场逃避,导致学生伤残或死亡的;

5)组建非法组织或胁迫、诱骗他人参加非法组织的;

6)殴打、体罚侮辱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致学生伤残等恶劣后果的;

7)连续旷工(自工作日离岗时计算)超过15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8)索要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组织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有偿性活动,数额达到一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9)醉酒驾驶车辆或以危险方式驾驶车辆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

10)有其它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教师应给予第七条第1—2款组织处理的,由教育集团纪检监察、干部人事、督导部门责令教师所在学校处理;应给予第七条第34款组织处理的,由立案调查机关或管辖部门处理;应给予第七条第5—8款组织处理的,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党委会或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教师的行政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1)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处分意见,集团办公会决定。

2)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集团纪检监察和干部人事部门审核调查、集团办公会决定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处理。

3)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人事部门审核调查、集团党政联席会决定,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教师的行政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所在学校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受理承办的集团纪检监察、干部人事、督导部门应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和上级纪委监委寻求帮助;

2)按照谁受理、谁承办的原则,由受理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受理承办部门负责将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进行谈话询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书面提出要求听证申请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4)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违规违纪和受到治安、刑事处罚的当事人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处分的决定;

5)处分决定单位负责印发处分决定书,应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等内容并在受处分人员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或有关单位、部门时应实行签收制度。

6)处分决定存入教师师德诚信档案和个人工作档案。

第二十七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自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集团干部人事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集团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调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教职工、法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1)与被调查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2)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六章   处分执行解除

 

第三十条  受到第七条第4款处理的,其解除时限经由教育集团党委会或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作出处理的机关或部门予以解除;受到第七条第4—8款处理的,相关资格、待遇、荣誉不予恢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事实不执行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追究直接相关单位或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集团立案调查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职检查通知书,暂停其职务工作,停职时间最长不宜超过9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现实表现鉴定,由教育集团原处分决定部门批准后解除处分。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并受理受处分人申请解除处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公布。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五条  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教育集团在编在职的政府财政供养的教职工和教育集团聘用的合同制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偿家教系指:教育集团在编在职的政府财政供养教师及集团聘用的合同制教师,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或课余时间,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本人家里、租借房屋、利用学校场地和资源,组织学生参加学科课程补习、专业辅导、托管辅导、开办特长兴趣班等并收取酬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电子红包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广大教师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要向社会公布监督方式。对受理的群众实名举报教师师德失范的信访和上级交办、督办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调查、处理时限最长不超过9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检监察和干部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有冲突之处,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教育集团第三届第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江教﹝201948号文件《江汉油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