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教〔2023〕3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财务的账务处理,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全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后勤〔2021〕5 号)、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鄂教后勤〔2022〕4号)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食堂财务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现就教育集团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业务及审计监察重点规范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章 食堂会计核算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一条 学校食堂(幼儿园)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开展会计核算。
第二条 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在教育集团财务机构领导下的“集中管理、独立核算”财务管理机制。
第三条 建立食堂财务领导小组。校长(园长)为组长,分管校长(园长)为副组长、工会主席、总务主任、财务主管(主管会计)、党员代表、教师代表5-9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伙食(生活)费收支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严禁违法私设账簿,建立账外账。
第五条 总校和分校、总园和分园按“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原则,由总校和总园设置食堂会计、出纳、库房管理员岗位,分校和分园设置库房管理员岗位。
第六条 委托外包经营的食堂,受托餐饮管理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在本食堂场所设置食堂会计机构,机构设置食堂会计、出纳、库房管理员岗位人员,岗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委托经营方支付。严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外包个人承包经营。
第七条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建立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收支办理审批程序,明确食堂会计、出纳和库房管理员的岗位职责,严格发票审核,认真执行食堂财务公示制度。
第九条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核算,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禁伪造、变造、涂改会计资料。
第十条 自本规范生效之日起,依法通过食堂财务管理逐月记账,严格执行食堂财务账务处理规范。
第二章 财务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食堂财务岗位职责
1.库房管理员的职责:一是根据食材送货单(或供货商的配货单)对本单位所有食堂采购的物资进行收发及验质。二是发放物资时库房管理员要根据厨房大厨填写的提料单录入出库单。三是每天都要账实核对,每周向食堂主管会计报送一次入库、出库单,每月底 “库存结账”后,对“库存明细表”、“库存明细账”和“物资盘存表”进行清查盘点,并于当月末及时把上述报表报送会计审核、存档。
2.出纳的职责:一是负责日常财务收支和单据粘贴工作,确保原始票据的真实、合法、完整,二是参与食堂物资采购和管理,三是通过食堂财务管理平台及时复核现金和银行存款流水账,确保每天账款相符。
3.会计的职责:一是负责日常财务收支活动票据的监管和归档,二是负责食堂日常收支的记账工作,总校或总园的会计要定期与核算点做好对账和衔接,三是负责收款票据的管理。四是定期向教育集团财务部门汇报食堂财务收支情况,按规做好食堂财务收支公示工作。
第三章 发票审核办法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物资供应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电子发票)。
第十三条 劳务托管费,应取得劳务托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电子发票)为原始凭证,不得以内部自制工资表作为原始凭证。
第十四条 水费、电费、燃气费应由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电子发票)为原始凭证。结算时要实行六查两比较:
1.查真伪。出纳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特别要注意税务票据领取人、供货方和印章三者一致,避免出现借发票、假发票等问题。
2.查要素。出纳员要检查发票要素是否填写完整。如:购货单位名称(学校名称+食堂),货物名称(货物名称是否与附件一致)、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货单位的名称、税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要素。
3.查签字。出纳员要检查发票签字是否齐全。如:采购人、验收员、库房管理员、食堂负责人、食堂会计(可盖审核章)、分管校长(园长)、校长(园长)等签字,是否有代签或冒充签字情况。
4.查附件。要检查附件是否齐全,主要查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各种计算表等。
5.查数量金额。发票与附件数量、金额是否一致。
6.查银行账号。应按发票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章。所有现金及银行清查的盈亏款,要查明原因并按会计制度处理(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7.比采购数量及就餐人数。看采购的数量与当日就餐的人数是否匹配。
8.比期间价格。看食材的价格同期内是否异常。
第四章 财务公示
第十五条 开学初应在学校公示栏及学校微信公众号公示本学期收费天数、标准及金额。
第十六条 提前一周预公示下周食谱、菜价。
第十七条 次月10日前应对食堂采购食材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在食堂或校园公式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膳委会每半年不少于2次应对本校(园)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开展实时检查,并将结果公示和上报集团。
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分管领导每年教(职)代会上应做《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工作报告》并将报告主要内容向就餐学生和家长公示。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建立师生、家长及社会共同参与的线上线下监督评价制度,对师生、家长、社会满意度不高的情况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取学生、教师伙食费时,收取餐费以“餐厅专用收据”作为单据凭证,按照银行进账单、微信收费截图等金额开具,班主任统一收费也可按班级开具。学生/教师缴费花名册、银行进账单和微信收费截图等作为附件,收据金额要与花名册金额保持一致,单据凭证需有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食堂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每月末根据食堂提供的本月实际就餐人次花名册、“未就餐学生花名册”(或刷卡消费汇总表)确定收入,未就餐人员据此在学期结束时办理退费。
第二十三条 “伙食费收入”以食堂提供的本月实际“就餐人次花名册”、“未就餐学生花名册”(或刷卡消费汇总表)确定收入为单据凭证。“学生退费”以学生家长签字表为单据凭证,以“未就餐学生花名册”、银行支付凭证、转款家长明细或支付小票作为附件。学校(幼儿园)负责人、食堂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须在单据凭证上签字。食堂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在“就餐人次花名册”、“未就餐学生花名册”(或刷卡消费汇总表)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采购入库科目应按统一(凭证单据)对材料物资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五条 材料物资采购人、验收人、入库人员至少3人。购入食材以“送货单”为单据凭证,“入库单”为附件。“送货单”和“入库单“均须学校食材采购验收小组成员验收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支付供货食材款时应以供货商提供的合格发票(税票)为单据凭证,以销货单和银行转账凭证为附件,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2名经办人员在单据凭证上签字,其中2名经办人员和学校食材采购验收小组签审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第二十七条 库房管理员每天需根据厨房大厨提供的“提料单”填制“出库单”。
食材出库每周记账1次,以食堂一周出库汇总“一周食材出库汇总表”为单据凭证,后面应附本周每日“提料单”和“出库单”。“一周食材出库汇总表”、 “提料单”上须有食堂分管负责人和大厨签字,“出库单”上须有学校负责人和库房管理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 食堂聘用从业人员工资,以从业人员工资表作为单据凭证。从业人员当月工资发放一般不迟于次月5日前发放,工资表应以签字手写工资发放表为单据凭证,以银行转账回单或小票作为附件。上述财务凭证表单均须,学校(幼儿园)负责人、食堂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食堂电费支出可采取两种方式。
1.直接向供电公司支付电费方式结算。月末查表当月发生电费,月末计提成本时需提供附件:(1)电表读数照片。(2)食堂电表读数实查、金额计算表及食堂分管负责人、查表人、会计签字。次月财务报账支付电费。
2.集团财务支付电费方式。月末查表发生的电费,月末计提成本,附件要求同上。(1)集团财务科出具凭证页并加盖财务科公章作为收到电费依据。(2)电费发票复印件。(3)电费发票分割单由学校(幼儿园)负责人、食堂分管负责人、食堂会计签字。次月教育集团财务科支付电费。
第三十条 水费支出同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燃气费支付。燃气费记账单据主要依据燃气表起止读数及燃气公司提供的发票,由学校(幼儿园)负责人、食堂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以预付款结算燃气费的,预付时以燃气公司的预收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为单据记账,结算时以燃气公司的正式发票为单据记账报销。
第六章 会计凭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原始凭证(单据)管理
1.从外单位取得票据。发票要素齐全,应在盖章处加盖填制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并需附有对应相关要素附件(验收单、入库单)。
2.从个人取得票据。应加盖个人签名盖章。如税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开票人必须与银行打款收款人一致。
3.自制票据。经办单位领导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食堂财务专用章或行政公章,如:工资表、电费分割表、各项计提计算表等。
4.对外票据。在盖章处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如开具的食堂收入专用收据,要盖本单位食堂财务专用章。
5.销货退回票据。应附退货发票、退货验收证明。
6.退款票据。应附对方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退款凭证。
7.外来凭证遗失。应附原单位盖章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原始凭证审核结果处理
1.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退回原单位同时向教育集团分管财务领导报告情况。
2.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责令更正、补充。
第三十四条 原始凭证更正
1.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得涂改使用。
2.原始票据金额有误的必须重新开具票据。
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支付的,需编制原始凭证分割单(表)。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应实行月汇报年度报告制度。每月汇总食堂基本运行情况,每半年应向教育集团财务部门书面报告食堂财务会计报告一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月度汇总情况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收入费用表、往来款项明细表)。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食堂会计每月末打印三份会计报表。其中,一份食堂财务存档,一份报送集团财务部门,一份报送学校分管校长(园长),以便全面了解学校食堂运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时单位负责人(校长、园长)、食堂会计、学校食堂分管负责人均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校长、园长)须保证食堂向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一致,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未经教育集团财务、审计分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向社会、媒体公布。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食堂财务经办人员未经批准实施财务行为,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或不依照审批要求实施财务行为的,财务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食堂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财务经办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销审核责任,导致单位发生经费支出范围、标准、手续、票据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财务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报销单为财务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教育集团财务部门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 《会计核算工作范例》见附件,供学习操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科负责解释、执行。
附件:《会计核算工作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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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1日